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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款>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問1:

有關建造工程展開後,我如何通知基金委員會?

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於建造工程開始後14天內向基金委員會填報及呈交表格一。 表格一(A)適用於2004年6月1日之前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表格一(B)適用於2004年6月1日或之後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

問2:

如接獲建造工程的任何階段或某部分的付款,我是否一定要向基金委員會申報呢?

一定要。任何並非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該承建商須在後14天內向基金委員會給予中期付款通知及呈交表格二。(任何根據固定期合約而進行的建造工程,該承建商須在付款月份的最後一天後的14天內給予基金委員會付款通知。) 表格二(A)適用於2004年6月1日之前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表格二(B)適用於2004年6月1日或之後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

問3:

有關建造工程完工後,我是否一定要向基金委員會通知呢?

一定要。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於任何建造工程竣工後14天內向基金委員會填報及呈交表格三。

表格三(A)適用於2004年6月1日之前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表格三(B)適用於2004年6月1日或之後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

問4:

什麼單位須要提交相關建造工程資料及文件給基金委員委員會呢?

參與任何建造工程的建造工程聘用人、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規定是在該人權力範圍以內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

問5:

我是否一定要通知基金委員會相關建造工程的款項呢?

毎一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各自一定要通知的。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按時提交付款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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