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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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款程序
繳交徵款是承建商及石礦經營者的責任。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將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以履行委員會之工作。
請準時繳交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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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於建造工程開始後14天內向基金會填報及呈交表格一
每一承建商或獲授權人, 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上述規定呈交有關表格,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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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任何建造工程而向承建商或為承建商的利益而作出付款或中期付款, 該承建商須在付款後14天內向基金會填報及呈交表格二
每一承建商, 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上述規定呈交有關表格,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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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需於工程完成後14天內向基金會填報及呈交表格三
每一承建商或獲授權人, 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上述規定呈交有關表格,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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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的徵款率為0.25%, 適用於2000年6月18日至2012年8月19日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
(新的徵款率為0.15%, 適用於2012年8月20日後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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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需於付款通知書發出28天內清繳有關款項
如承建商未於規定時間內呈報有關收到款項之資料, 基金會將會向承建商收取不高於原徵款額兩倍之附加費
如承建商未有依時繳交徵款, 基金會會向其收取原徵款額5%之罰款
如承建商於付款通知書發出3個月後仍未清繳徵款及 / 或有關罰款, 則基金會向其收取所欠金額5%或 $1,000 (以較高者為準) 之進一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