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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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款

徵款>反對及上訴

反對及上訴

  1. 任何人如獲通知評估徵款或徵收附加費, 可在收到該通知後21天內, 向委員會送達書面通知, 以反對該項徵款或附加費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反對通知, 須準確述明反對理由, 並須附上反對者所倚據的所有書面陳述及其它檔證據, 以支持該項反對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反對, 須由委員會適當的附屬委員會加以考慮, 而該附屬委員會可維持、取消或減低該項徵款或附加費
  4. 委員會在收到根據第﹝1﹞款發出的反對通知後28天內, 須將附屬委員會根據第﹝3﹞款所作的決定通知反對者
  5. 反對者如對上述通知的決定感到受屈, 可針對該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反對者須在他收到通知後30天內提出有關上訴

﹝節錄自法例 360A章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評估徵款﹞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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