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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款範圍
A. 適用於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04年6月1日起)或以後所進行的建造工程
附表一
建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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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例而言,“建造工程”指屬以下任何種類的工程──
- 建築工程;
- 街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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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限制(a)及(b)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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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改動、修葺、修理、保養、擴建、拆卸或拆除──
- 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構成或將會構成土地一部分的臨時或永久構築物;
- 任何構成或將會構成土地一部分的工程;
- 任何作土地排水、護岸、供水或防衛用途的工業裝置或工業裝設;或任何輸電線、電訊器具或管道,
- 供應及裝設在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構成土地一部分的構築物內的任何裝配或設備,而在不限制以上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包括暖氣、照明、空氣調節、通風、能源供應、渠務、生設施、垃圾收集、供水、防火、保安或通訊系統、升降機或自動梯及其它超低電壓工程;
- 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構成土地一部分的臨時或永久構築物的外部或內部清潔工作,但以在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建造、改動、修葺、保養、擴建或修復過程中進行的為限;
- 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構成土地一部分的臨時或永久構築物的任何內部或外部的表面或任何內部或外部的部分的髹漆或裝飾工作;
- 構成(a)、(b)及(c)(i)、(ii)、(iii)及 (iv)段所描述的任何工程的一個整體部分或是為該工程作準備或是使該工程完整的任何工程,而在不限制以上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包括清理及勘測工地、翻動泥土、挖掘、建隧道及鑽鑿、鋪設地基、構築、保養或拆除棚架、修復工地、園景建構以及提供行車道及其它通道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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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改動、修葺、修理、保養、擴建、拆卸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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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第1條的規定,“建造工程”並不包括屬以下任何種類的工程──
- 設計、提供意見及顧問工作,除非該設計、提供意見及顧問工作附帶于第1條所描述的任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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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地方製造任何機器或機械,以將該等機器或機械運送往另一地方,而該另一地方上的唯一或主要活動是──
- 發電;或
- 擬作出售用途的任何物料或製成品,包括化學品、藥劑產品、石油、氣體、鋼、食物或飲品或車輛的生產、輸送、加工或大量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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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附表而言──
- “土地”包括海底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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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低壓”指于正常情況下,在導體與導體之間或導體與地之間不超逾以下數值的電壓──
- 50伏特均方根交流電;或
- 120伏特直流電。
B. 適用於不受修訂條例所影響的建造工程
(即2004年6月1日前所進行之工程)
"建造工程"之定義
根據法例,"建造工程"包括涉及或關於以下工程的任何種類的工作:
- 建築工程;
- 任何街道、隧道、機場跑道、水道、水塘、管道、鐵路、電車或纜車軌道的鋪設、建造、改動或修理;
- 由任何公用事業機構所進行或由他人代其進行的渠務工程;及
- 治河工程。
豁免徵款項目 (只適用於2004年6月1日之前遞交標書之建造工程合約)
在計算徵款過程中, "建造工程"並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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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任何各項的裝設、修理及保養 ─
- 空氣調節機器
- 電力供應系統, 包括線路、器具及裝配
- 升降機、電動梯級或輸送帶系統
- 消防裝設或設備
- 可移動傢俱的製造、修理或保養
- 拆卸工程
C. 石礦
委員會在確定任何石礦產品的價值時,可考慮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宜:
1. 該石礦產品的種類及數量;
2. 該石礦產品生產時的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