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1980年根据前《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现称为《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360章)成立。根据《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26条,基金会的职能包括:
- 管理基金;
- 就征款率向政府提出建议;
- 进行与资助预防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的教育、宣传、研究及其它计划, 并进行与资助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的康复计划;
- 管理从政府收到的和政府指定作为在1981年1月1日前经诊断为患有肺尘埃沉着病的人的特惠金的款项; 及
- 履行本条例所委予的其他职责。
*自2008年4月18日起,《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的名称修改为《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以配合条例的保障范围扩阔至包括癌症间皮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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